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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许可

发布时间:2014-02-17 来源:

是否行政许可项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6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踏勘、审核、批复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需镇、主管部门审核意见);2、出卖档案的理由及依据性文件材料;3、出卖档案的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不收费

 

(档案)

窗口电话:0575-81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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