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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16 来源: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设立的行为依据
收费/处罚情况
备注
1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和在价格举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奖励。
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发改委第15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
3、《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计价检〔2001〕2517号)
按对举报案件的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每个案件一般不超过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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