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1-16 来源: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设立的行政依据 | 收费/处罚情况 | 备注 |
1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次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2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3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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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5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6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 | 行政处罚 | 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7 |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 | 行政处罚 | 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8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处罚 | 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9 |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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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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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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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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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法发包测绘项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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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测绘单位转包测绘项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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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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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 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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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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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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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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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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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补救完善,逾期不补救完善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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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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