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权力目录  >  行政处罚

柯桥区发改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4-01-16 来源: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设立的行为依据

收费/处罚情况

备注

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价格歧视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价格串通,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价格串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行政处罚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7

哄抬价格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哄抬价格

行政处罚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9

价格欺诈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牟取暴利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2

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3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处相关营业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6

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7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责令其纠正,退还或没收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处以非法收取的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18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9

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

1、《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2号令)第三十四条

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违反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拍卖佣金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六条

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柯桥区监察厅  承办: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
建议IE6.0以上,1024X768分辨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