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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4-01-16 来源:

(一)爱国卫生管理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设立的行为依据 收费/处罚情况 备注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未进行卫生学评价 行政处罚 1、《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2、《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 行政处罚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 行政处罚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行政处罚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 行政处罚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单位卫生未达标,逾期不治理或者经治理仍未达标的 行政处罚 1、《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2、《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经治理仍未达标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学校、幼儿园管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设立的行为依据 收费/处罚情况 备注
7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行政处罚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8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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