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1-16 来源: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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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建筑法》第7条、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建设单位逾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处罚;2、建设单位逾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停止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3、建设单位逾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经责令整改,继续违规施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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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第10条、第13条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施工单位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处罚:2、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施工,处10000元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施工,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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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付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54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2、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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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将工程支解发包的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55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l、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 5%的罚款。2、存在工程质量有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 7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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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第56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2、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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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56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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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第56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2、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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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56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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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第56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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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第56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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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58条 | 责令改正: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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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第69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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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64条 | 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赔偿损失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2、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3、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4、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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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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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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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第65条 | 责令改正:罚款: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2、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7 |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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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第66条 | 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l、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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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 | 责令改正: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2、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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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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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第60条 | 责令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由速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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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60条 | 责令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l、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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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第61条 | 责令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酬金1倍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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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祭、第61条 | 责令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贡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96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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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第54条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罚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处罚:2、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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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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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第55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2、存在工程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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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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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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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7条、第19条 |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l、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2、存在工程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3、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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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第20条 |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2、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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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3条、第21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住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l、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2、存在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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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1条 |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l、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2、存在工程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3、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2 | 发生重大事故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8条、第22条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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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设立安全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第62条:《安全生产法》第82条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l、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处罚:2、存在工程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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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第62条:《安全生产法》第8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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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62条: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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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第62条:《安全生产法》第83条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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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第62条:《安全生产法》第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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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安全生产法》第31条、第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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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第63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存在工程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或其他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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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7条、第64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鹪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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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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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第64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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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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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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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第65条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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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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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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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祭、第65条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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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罚款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贡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杯准予以处罚:1、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处罚i_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3、造成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栗,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的罚款。 | |
50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7条 | 责令限期政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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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旌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57条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4、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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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57条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接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限期内改正的,可减轻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4、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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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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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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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6条、第60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2、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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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编制安装、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第61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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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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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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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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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7条、第25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l、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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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设计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9条、第26条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进行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的罚款: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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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 | 行政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0条、第27条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整改工程费用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贡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2、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3、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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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以贿赂等不当手段谋取工程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 | 责令改正:罚款:警告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l万元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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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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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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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构配件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4款 | 责令改正:罚款:警告 | 由建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l万元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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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技术过程,造成工程建设安全隐患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5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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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6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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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出借、伪造、涂改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7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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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柯桥区监察厅 承办: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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