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1-16 来源: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设立的行为依据 | 收费/处罚情况 | 备注 |
19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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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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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 |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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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 |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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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使用活动资金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24条 | 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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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出业务范围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25条 | 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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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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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设立分支机构的;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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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6条 |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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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 |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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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 |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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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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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36条 | 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建议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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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 |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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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社团不接受年检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13条 |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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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10条 | 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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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12条 | 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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