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27 来源: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设立的行为依据 | 收费/处罚情况 | 备注 |
1 | 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行使职权 |
2 | 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
| 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无处罚规定的情况下,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行使职权 |
3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行为;违反规定生产粘土砖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对建设单位按照已使用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按照其生产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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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柯桥区监察厅 承办: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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