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27 来源:
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一览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设立的行为依据 | 收费/处罚情况 | 备注 |
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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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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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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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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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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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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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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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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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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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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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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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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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条 | 处以二万元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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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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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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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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